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心脏起搏器类等两批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编辑:库歌日期:2026-08-11 10:37:26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为做好心脏起搏类等两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按照采购文件和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浙江牵头的心脏起搏器类、湖南牵头的高频电刀和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
三、采购周期
此次执行的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完善和更新中选产品信息标识、价格以及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组织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确保2026年7月3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各方权利义务;采购周期内,及时完成中选清单更新工作。
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优先选择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应及时做好采购协议签订工作,未完成协议签订的,自执行日期开始,一个月内完成采购协议签订。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原有协议的实际采购价格或者正在执行的集中带量采购价格,低于本次执行的中选价格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原价格采购。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行收费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期内应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内涉及执行的相关医用耗材,及时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四)落实有关配套政策。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之外的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中选产品的基金预付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规定执行。
(五)完善考核方式。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时,同企业同一目录下进行合并考核,医疗机构采购上述产品的总量达到该品种各分组约定采购量的,视同完成该品种约定采购量。各省际联盟采购文件中,涉及不视为非中选的产品,实际采购中,不计入未中选产品统计,也不计入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计算。
中选企业二类注册证产品无法满足临床使用需求,该企业有同类型三类注册证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采购该企业三类证产品可合并折算完成协议采购量;若该企业无同类型三类注册证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可向属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适当调降二类证产品协议采购量。
(六)其他要求。本执行通知未明确的相关事项,若各省际联盟采购文件和工作提示中有相关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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